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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保险公司案件的法律实务处理

时间:2022-11-18 11:32来源:长久所 作者:长久所 点击:

2019年12月28日,我所开展了关于保险法律关系学习培训交流会。此次学习由我所史贵江律师担任主讲人。史贵江律师长期办理保险类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业务熟练,资历深厚,其办理的保险类法律事务深受当事人好评。史贵江律师在此次的讲课中对涉及保险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一些经典案例突出进行了讲解,解开了我们在办理保险类法律实务中的一些困惑。同时史贵江律师也讲解了在实务过程中对一些争议性的法律问题,法院的处理办法及处理意见,让我所律师在处理保险类的法律事务中能更好的预测案件走向,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在这次学习培训中史贵江律师主要从六个方面阐述了其在办理保险类法律业务中的办案经验及理论积累。

一、从涉及保险公司法律关系的案件类型来看,涉及保险公司法律关系主要分为四类:1.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2.常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等);3.保险追偿权纠纷;4.其他保险合同纠纷(如保证合同纠纷,再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经纪合同等)。

二、保险公司对涉及自身的法律关系案件主要有两种划分方法:1、财产险和人寿险,2、车险和非车险。保险公司一般都是集团性公司,下设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以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穿插性比较大故不能以保险公司类别来简单定性险种类别。

三、受害人有责时责任比例划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车提险,车上货物险,机动车全车盗抢险不以标的车司机是否有责,只要满足合同约定条件即应按损失赔偿,应注意免赔率或免赔额的提示说明义务问题。

五、一案可以同时处理含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案件。

六、关于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问题。《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答》第29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第30条: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解释便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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