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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认缴未到期,公司债权人能要求股东担责吗?

时间:2023-08-15 17:16来源: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闫佳琳 点击:

解析人:闫佳琳  咨询电话:15997202217

出资认缴制度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基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特性,请求股东与公司共同担责,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一人有限公司除外)。

但在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债权人可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要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

三、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

四、公司债权人不申请破产。

实践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即可立即申请追加出资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参考依据:

《九民纪要》第二章第六条  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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